104.07.18    福 安 之 愛

(一) 案主(71歲)因長年照顧臥病在床的妻子.連同自身身體狀況也每況愈下.加上年事已高無法工作.子女各自有家庭小孩要扶養無力負擔兩老生活開銷.案主無能為力只好跟農會貸款以維持生計.案主太太雖領有殘障手冊但因資格不符.無法領取政府殘障補助.每日入不敷出.經濟拮据.生活困頓.村長表示案主一家三口面對坐吃山空的窘境不知該如何是好.本會由陳坤宗執行長、林永仁副執行及林子琦幹事到場關心了解並致贈慰問金及物資乙份。

(二) 案主(61歲).單親.育有2子.案主小兒子因心臟疾病於跑步時猝死.長子又因高燒缺氧變成植物人.昏迷1年多才甦醒.現住在「福興安養院」每月扣除政府補助款.必須額外再自行負擔部分看護費用.案主目前已積欠安養院2個月的看護費未繳.又因本身腰椎滑脫症醫生安排必須盡快動手術.面對手術龐大醫療費用及安養院看護費用.案主實在無力負擔.本會由陳坤宗執行長、林永仁副執行及林子琦幹事到場關心了解並致贈慰問金及物資乙份。

(三) 案主(63歲)獨居.無子女.父母歿.兄弟姐妹皆無往來.身體狀況不好再加上行動不便.無法工作.平時皆靠朋友接濟過生活.每月低收補助$4,700元扣除房租所剩不多.生活困頓. 本會由陳坤宗執行長、林永仁副執行及林子琦幹事到場關心了解並致贈慰問金及物資乙份。